校友给母校捐赠凝聚着校友对母校的深厚感情和拳拳关爱之心,母校的每一点进步和成就都离不开历届校友的关注与支持。为了充分发挥校友及校友单位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保证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,规范捐赠管理,促进学校事业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所称的捐赠,是指境内外校友及其校友所在单位(以下均称捐赠人)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。
二、捐赠遵循自愿原则,由校友个人或所在单位自觉捐赠,数额不限。
三、学校接受校友捐赠的内容包括:
1、捐建或冠名教学、科研建筑、场馆(所)及设施;
2、捐建纪念性、标志性实物等;
3、捐建或冠名校园道路、树林花木等;
4、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;
5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、科研的仪器设备等;
6、赞助、承担校庆相关活动、校友联谊活动、宣传品、纪念品等费用;
7、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。
四、校友工作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校友的捐赠,填写《安康学院接受捐赠登记表》,并负责协调落实捐赠的登记、管理工作。
五、校友捐款的使用将本着取之于校友,用之于母校和校友的原则,同时考虑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合理使用。
六、校友办将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向学校汇报,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。
七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,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:
1、在学校出版物和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、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;对突出贡献者,将宣传其事迹,并写入校史。
2、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,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;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,可将捐建的项目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;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;对捐赠者颁发证书、纪念牌、纪念品,或者刻碑纪念等。
八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