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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康学院校友工作条例
2018-12-14 16:21 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校友组织定名为安康学院校友会。

第二条 本会为安康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联谊性的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密切广大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和沟通,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与凝聚,增进母校与校友、校友与校友的联络与感情;激励校友建功立业;鼓励校友支持回报母校,促进学校文化学术交流及各项事业的发展,提升母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。为安康社会经济建设和祖国繁荣富强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陕西省安康市育才路92号 邮编:725000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研究探索在新形势下,校友工作的位置、作用、有效运行和管理的新机制,因地制宜因时俱进,做好校友工作;

(二)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,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。

(三) 通过各种形式,如学术交流,科学研究,科技服务,合作开发,观光访问,联谊活动等为母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氛围;

(四) 编辑、印刷《牵手校友》等内部刊物;

  第三章 会员

第六条 凡在安康学院(包括合并升本的原安康教育学院、安康农业学校)学习过的学生(含本科生、专科生、中专生、函授生、培训班、干训班、进修班等学员)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安康学院正式聘请的兼职教授、客座教授以及其他兼职人员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
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在产生安康学院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,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参加安康学院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;

(三)对母校的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

(四)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;
(五)有权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。

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本工作条例;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;

(三)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五章  组织机构

 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 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
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(五)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
  (七)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
  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  (二)在校友中有一定影响;

  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;

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;

  (五)未受过刑事处罚;

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
 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
 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

(一)母校资助;

(二)会员缴纳会费;

(三)校友、各地校友会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。

第七章 终止

第十六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,由理事会会议表决,同意终止,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,终止本会活动。本会终止后,其剩余资产捐赠给安康学院。

 第八章 附则

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友工作代表大会。

上一条:安康学院毕业生校友工作联络员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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